12/15/2005

胡椒與水樽

一如蘇丹紅和孔雀石綠,胡椒噴霧是很美麗的名字。我很喜歡胡椒味的食物,胡椒餅、胡椒麵、胡椒意粉,如果這一切氣化為淡淡輕霧,一定好味到不得了。我以為係我懶sentimental啦,原來胡椒噴霧真係被認為係好正常既手段了。我在某網頁中說「一個水樽,就算係有水的,掟落全副武裝的警察、有軍用頭盔的警察處,到底會有多大傷害?相比於胡椒噴霧如何?」被指「言論驚人」。看來頗有些人覺得水樽係勁過胡椒噴霧的。

警方一直聲稱,使用胡椒噴霧是「合理合法」。的確,法例又冇禁止胡椒噴霧——法例係政府定既,唔通佢禁左佢仲入咩。但係「合理」,就可以商榷——你睇我幾冷靜。

根據蘋果:「胡椒噴霧由胡椒種子、紅辣椒、樹脂和天然油等製成,噴出時呈泡沫狀,被噴中者在十二秒內就喪失抵抗能力,眼睛淚腺受強力刺激而不斷流淚,視力模糊,口鼻灼熱及心跳加速。因為此武器的攻擊力與催淚噴霧器同樣強勁,故本港法例禁止民間買賣或擁有。」

(所以,水樽亦應禁止民間買賣或擁有。)

還有:「警方使用胡椒噴霧器亦有一定守則,規定不能躲在暗處噴射、必須瞄準方的胸部來噴、不能直接噴向面部、必須在距離目標者六十公分,約兩呎外施放,且要在口頭警告無效後才能使用。」

但中招的示威者,都是直接臉部中招的。示威者赤手空拳,大家有目共睹。警察的長盾、長槍、頭盔、眼罩、胡椒噴霧、鐵甲威龍衣,大家亦有目共睹。前有一塊長盾在手,後有幾十幾百的人肉長城,示威者就算用腳怎樣狠踢,警員連跌都唔會跌,佢連受傷都唔會。只是因為他們以較原始的動作挑戰權威,他們就顯得不可接受,我們就盲目得連這麼懸殊的能力差距都看不見?警方有多大意願去遵守胡椒噴霧的使用手則,我認為亦是有目共睹。其實只要慢一點噴,想清楚一點噴,就已經可以尋求較好效果。

2000農民,根本冇可能突破警方防線、到達世貿會場。大家都是意思意思。韓農講警察可憐,是表現作為客人的風度,但作為主人的港人表現尊重的方式,不該欣然同意,而是想到,一個被你用警棍扑完的人能夠體諒你,你下次唔好扑佢、噴佢,或至少瞄準d唔好噴佢塊臉,都唔係好過份的要求o者。

據說下一步就出貨櫃陣。咁樣仲勁,連警察都唔駛出。我真係冇野好講。幾米高的貨櫃若真的堆起,不但難以攀越,還會完全隔絕示威者的聲音。後者比前者更為嚴重。而且貨櫃會製造「絕壁」的感覺,會極容易刺激示威者情緒。如果係我,見到個櫃就一定喊到收唔到聲。是呀,香港政府還可以乾脆掘爛塊地、無端端起楝樓,總之你一班言語不通的人,同一個政府鬥,同幾廿個大國政府鬥,根本就係冇得鬥。咁樣俾我都自殺啦。李京海就是在坎昆世貿會場九公里外,那無法突破的鐵欄頂端自殺的。絕對的權力引發絕對的反抗。如果警方真的輕易出動貨櫃陣,我不會說他們冷血,但他們一定沒有從反對者的角度去理解過那種絕望,這應稱為無知。而無知可以殺人。

在網上找到舊文:一位警察為使用胡椒噴霧辯護:「使用時引發併發症或造成永久傷害,究竟是誰的責任呢?誰人知道面前凶神惡剎、衝擊自己的暴徒是有心臟病、氣喘病、哮喘病、或有敏感症呢?」這種限制是可以理解的,但過度同情這種說法則會在我們意識中埋下隱患:只要你被感覺到是暴徒,就你死你事。——這非常像我朋友口中的家計會護士朋友。家計會墮胎是局部麻醉的,我朋友問:「咁咪知道下身發生咩事囉?咁會好唔舒服喎!」該護士朋友回應:「係架勒!怕唔舒服唔好做錯事囉!」迅速的定性和標籤總是令我們心安。就是這樣,我們永遠不問原因,不質問自己的標準是否有機會傻到仆街

其實今日報章頭條均開始吹和風,與我爭論的朋友大概也不會再堅持很久。只是我覺得有些事一定解決,那就是所謂的習非成是。2001年,警方在626事件中使用胡椒噴霧,那時還須在警訊與公眾解釋。不旋踵,2005年,年輕人紛紛出來攬警方,對胡椒噴霧十分受落。比較有記性的都市日報在星期一,則比較警方在示威中使用胡椒噴霧的情況,首次是九九年居港權,抗議者逾1000人 ,6警及3示威者受傷;626則只有數十人。這樣叫做合理?想想合理是如何製造出來的吧:警方在這幾年,經常使用胡椒噴霧,包括對拘捕小販。在習非成是中,被滅絕的是抵抗。

3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如果佢出貨櫃,我出梯!小佢老母,咁能過分,最多19號唔能考試。

Ying said...

老豆爆料,唔知堅定流

就是警察內部指引,胡椒噴霧一定要噴面。

Anonymous said...

胡椒噴霧一定要噴面? So che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