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6/2011

音樂的抵抗


(7月7日明報世紀版)

今年七一,除補選機制外,警方對七一遊行的諸多制肘也成為曲線的催谷人數手段。6月下旬,警方在予民陣的不反對通知書中,以附件形式援引《簡易治罪條例》228條第四章,表示「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即屬犯罪」,以圖打擊抗爭中的音樂參與。此舉引發更多人帶樂器行七一。

如今香港已太多厚此薄彼、「同人唔同命」。眾所周知,七月一日上午舉行的慶回歸大遊行,主要由大量奏樂與儀仗表演組成,銀樂隊、中國樂器、以播音器播放的音樂等等,樂聲震天而從未聞警方有任何約束。正如,香港街頭素有塗鴉,但只有噴艾未未的塗鴉少女受重案組招呼——記得電視新聞播出康文署人員覆蓋艾未未塗鴉,鏡頭所見旁邊就有一個「渠王」塗鴉,卻無須覆蓋。無疑,出於政治的原因,某些人比另一些人更為自由。出於政治原因的不平等,揭示了政權的極權性質。而警方竟敢染指音樂,也顯示了統治階級讀書太少的弊處。

音樂最難統治

我記得有位跳探戈的朋友在FB STATUS說,很驚訝為何會禁音樂,「真係去到同整個人類文明為敵架勒喎」。音樂是人類歷史最悠久的藝術範疇。電影需要機器,戲劇需要舞台和扮演,文學需要先發明符號系統和書寫工具,繪畫也需要工具——但音樂最最方便直接:最親近的節拍,是我們的心跳,最原始的樂器,是我們的身體。和朋友一起拿著牧童笛、搖鼓、杯蓋上街的黃耀明,便說「人也是樂器」(邁克在微博上回應:「讓我們互相吹奏」)。警方可以剪掉人的舌頭嗎?可以斬掉人民拍打的雙手嗎?要壓制音樂,所花的代價比壓制其它藝術更大。

所以,「不准奏樂」的消息傳出後,「一人一樂器 去七一遊行(我有權奏樂)」的facebook page一日千人加入(迄今累積人數已經超越藝術公民page),並令「七一戰鼓速成班」人數急漲。「我有權奏樂」page成為知識分享的平台,許多互不相識的網友在那裡分享大量的資訊,包括:外國快閃奏樂行動,抗爭時的萬人合唱,抗爭隊伍中肌理繁複之節奏,簡易樂器製造方法(以氣球和奶粉罐造鼓),古怪樂器(以胡蘿蔔和香蕉吹奏)。上面有許多私人的樂器經驗:例如從小被老師迫吹牧童笛的羞辱感,拮圖釘入鞋跟製造「的撻」聲;有便宜而環保的樂器製造偏方:瓶瓶罐罐、石子、果殼,「既成品」再利用的方法也上場了,碗筷、膠樽、掃把、飲管、貓。瀏覽此page接近一種知性娛樂活動。簡直是「警方一打壓,創意就爆發」;建議行政長官的「創意香港辦公室(Create HK)」應吸納曾偉雄,曾氏在引發創意這方面實在是能人所不能,與其再當警務處處長被人譏笑,不如名正言順一展所長。

異議的主體,及集體

叔本華說,唯有音樂能直接觸動靈魂。這往往被用作美育教化的理念,但音樂所引發創造的某種融合性的直觀主體,它直接、躍動、無可言說,如果放在抗爭與革命的範疇,就有莫之能禦的力量。張鐵志的《時代的噪音》像記載了Bob Dylan以至U2的各樣抗議歌手的歷史風華。抗議音樂肯定是近代人類文明的重要成就。而香港的主流音樂界,命脈掌握在他人手裡,因此鮮有抗議,但可補上的是香港近年的街頭抗議jam現象。

2007121日,當時尚在的皇后碼頭有一次「人民登陸」行動,是由保釣號接載學者、藝術家、學生、勞工、外傭等團體在皇后碼頭登陸,象徵人民取代皇室的登陸。登陸後,有一個環節叫「人民集擊」,現場的數十人一起集體進行敲擊奏樂,重心是一套DRUM SET,也有叮叮喳喳、小手風琴、鑼等等樂器,有許多人根本把現場的鐵馬和圍板死力狂敲。那不是表演,因為沒有觀眾,所有人都是參與者。會家子的節拍音調自然是細膩繁複的,而五音不全者如我,打簡單的1拍和3拍,也能夠加入,聽到自己簡單笨拙的拍子在大珠小珠落玉盤的變幻拍子中跳上跳下。我沒試過和band友集體「jam野」,那次的經驗極其新鮮和震撼。那就是集體:它比你大很多很多,你只能構成它的一部分,但它也構成著你,你可以聽到自己,不過你已不經不介意自己的位置,因為你更享受它的整體。五音不全者常會羞愧,但在人民集擊中我知道不懂音樂的人也在音樂裡,迥異而平等。我記得曾有英俊長髮的搖滾男孩柔聲向我說,「所有人都識音樂架。」而我只在人民集擊裡體會過這點。

公共空間中的藝術權利

人民集擊辦過一兩次,2008年後也會即興發生(如2009年六月四日凌晨的文化中心外)。玩音樂的人愈來愈常走上街頭。因為活化工廈政策抬高租金,工廈藝術家組成了「自然活化合作社」,多次抬著樂器走上街頭,抗議政府放任地產霸權抬高樓價。在保育運動、政治議題,過程都會催生反抗的歌曲作品,對決關頭都有獨立音樂人上台表演。警方今年對示威者態度特別敵視,自然都認住了這一批「音樂人」。像比較活躍的獨立樂隊表演場地Hidden Agenda,最近更經常受到地政署的騷擾。別以為可以關起門打仔,有關事件已受到國際傳媒如CNN及日本報章的注意。

警方今年七一的打壓,分明是針對近年遊行中,以鼓樂振奮士氣和表達自我的現象。雖然警方及後迫於民意反彈太大,公開宣佈「七一遊行可以奏樂」;但,基於享受音樂、以音樂表達是基本人權之一,「藝術公民」認為,必須廢除《簡易治罪條例》228條第四章。眾所周知,香港法例往往訂得過嚴,卻給前線執法人員留下大量的彈性空間,例如三人同行即可被控非法集結,如果認真「依法」執行,香港就連行街都禁止。但如果執法與否視乎前線人員的判斷,無疑就是鼓勵選擇法執法。而以前殖民地政府比較要面子,會知道打壓藝術是很丟臉的;但回歸後的警方愈來愈不懂尊重藝術,為不讓警權的魔爪伸向街頭的藝術家,廢除《簡易治罪條例》228條第四章是很重要的。

龔志成組織多次「開放音樂」表演,不在華貴的音樂廳,都在街頭和室外舉行。良好的公共空間應該可以包容藝術性的表達,巿民的生活中應有俯拾而得的藝術成分才算完整——藝術自由不僅僅應存在於書房、畫廊、藝術館或劇院,更應活潑地在公共空間中彰顯。其實自從法院裁定「有趣先生」街頭賣藝合乎基本法「香港市民享有文學藝術創作自由權利」的規定,警方已經不能再用純粹人流管制的藉口來壓制藝術自由。藝術界在怒吼:街頭有藝術,街道有音樂!立即廢除《簡易治罪條例》228條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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