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九龍倉「又食又拎」 還市民自由時代廣場
這一個月,很多人在罵時代廣場的業主,罵他們違反地契,將公共空間長期租給咖啡店,又以日租十萬租給商業機構搞展覽,要求業主將多收了的租金交出來。這都罵得對,但罵得不夠深入。問題其實比多收租金嚴重得多。
時代廣場的業主Zenuna Limited﹝九龍倉集團附屬公司﹞,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日與政府簽訂《撥地契據》﹝deed of dedication﹞,將興建中的時代廣場地下共3018平方公尺地方,列為公眾通道及靜態康樂用地。屋宇署署長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 盡用酌情權,給予發展商額外15089平方公尺樓面,另外發展商又因為撥出土地作行人路及馬路,多得6741平方公尺樓面的發展權,加起來等於21830 平方公尺──即是說,時代廣場兩幢寫字樓最頂的六層半,都是政府額外送給地產商的。這裏涉及多少錢?樓價估值加上過去十多年的租金收入,超過二十億港元!﹝註﹞
好 戲還在後頭。政府送了超過二十億給九龍倉,換回什麼呢?就是這個我們不時經過的時代「廣場」。大家可能想,這個「廣場」好端端的,熱熱鬧鬧,有什麼問題? 有的。第一、政府用超過二十億換來的時代「廣場」,業權仍然屬於九龍倉,不同於屬於公眾的皇后像廣場、維多利亞公園或西洋菜街;第二、政府在《撥地契據》 中授予九龍倉極大權力:不許帶任何飲品或食物進廣場、不許帶任何動物或雀鳥進廣場、嚴禁業主眼中嘈吵及擾人之活動、只能夠玩業主准許的遊戲、業主可以限制市民進出廣場的部分權利、業主有權趕走他認為不守規矩的人、業主有權添加附屬規例加強監管、業主還保留權利在廣場上起樓,等等等等。
這 些規條,儼如中學校規,鉅細無遺,要你乖乖地按其規定行走,稍越雷池半步,便有保安員來「招呼」,或是勸喻離開,或是報警交予惡法辦。這個竟然是政府送了 超過二十億後換來、還聲稱代表了這個城市這個時代的廣場!這個廣場不單止猶如對待中學生一樣嚴厲管束經過的市民,業主還千方百計把廣場變成商場的延伸── 在這片「靜態康樂用地」,我們從早到晚被迫接收吵耳的廣告;十多年來,業主連一張像樣的櫈子也不肯設置,逼我們快點進商場消費;當然還有那些經常令廣場局 部封閉的公關和展銷活動。這全都是「只許周官放火」的最佳示範,是政府和地產商聯手出賣市民公共空間權利的證據。
時代廣場不是香港劣質公 共空間的個別例子,卻已經像病毒一樣擴散開去。國際金融中心﹝IFC﹞、機鐵九龍站上蓋、中環交易廣場、灣仔中環廣場對開,全部都聲稱是發展商「好心」提 供的公共空間,但全部都在一大群保安員監視下淪為私人領地。我們之所以那麼重視一個城市的公共空間,無論街道、廣場或者公園,因為那是培養一個城市的文 化,體現自由、平等和自主的重要領域。自由、開放、寬容的公共空間,會孕育出敢於表達自己、擅於與人溝通、文化創造力澎湃的市民,也會積累起深刻豐富的文 化和生活。香港離開這種理想狀態還很遙遠──這個城市做了百多年英國人的殖民地,各種箝制公共空間發育的法例延續至今,就連「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 樂器」也屬違法﹝《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條﹞,警察當街頭賣藝者如乞丐一樣驅趕......
好 的公共空間,都是市民「用」出來的,甚至是「爭」回來的。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除了寬頻網絡銷售員外,每個星期總有一些街頭論壇、展覽、自發表演在發 生,慢慢成為一個熱鬧及令人驚喜的地方,亦成為表演藝術者與市民互動的場地。不同階層背景的人,共享同一個空間,碰撞出獨特的香港庶民文化。而在港島中 環,菲律賓人經過多年實踐,亦將假日本來冷清清的中環寫字樓區,轉化成五花百門的活動場地──他/她們在香港的「第二個家」。二月以來,很多朋友也開始在 時代廣場發揮創意,令這個廣場不再只是逼人消費:有人在這裏禪修、有人在這裏「誠徵女朋友」、有人表達對藏區人民的關注。時代廣場這名字起得夠氣派,它想 成為這個城市這個時代的象徵,那就讓我們從這裏開始,透過我們的身體實踐舞動,活出香港新的、自由自主的時代。
本土行動 零八年三月廿四日
註:
我們粗略計算過,九龍倉因交出3018平方公尺休憩用地而賺得的額外15089平方公尺寫字樓樓面,估值11.07億元,而由九四年至零七年期間,15089平方公尺寫字樓樓面的租金收入約為8億。另外,3018平方公尺休憩用地在十四年間出租作展銷的收入,約為1億元。
圖:三月二十三日傍晚,時代廣場有活動,關注藏區情況。
.文明單位:公共空間.藝術經驗.時代廣場
嘉賓:梁寶山、朱凱迪
生疏。公共空間,波德萊爾筆下的現代都市,一個與陌生相遇的良好環境,被他人震驚、喜悅並理解的機會。城市是把行動和藝術連起來的平台,本土行動蛩伏半年,做太多研究的朱凱迪顯得有點生疏;梁寶耕耘多年,卻顯得有點過於厭熟。節目過程中兩個人是有點不搭咀,但我想像這種生疏還可以撈出一股清泉,涓涓細流,或者揭竿見義。
附
.梁寶山:時代是這樣走過來的
騎劫公共空間 (另附「斷估唔拉」之騎劫時代廣場,獎金真金白銀,實為賺外快好時機!)
程展緯:〈行動(回應凌柏年(2))〉、〈嗤之以鼻的事件〉
2 comments:
1. 我倒擔心,將問題放在「二十億」之上,會否招來香港人的白眼,認為是嘩眾取寵。
2. 有論認為,政府以「交換」的方式來迫使發展商營造一些「公共空間」(當然那最後成為了發展商的私產,有目共睹),本身的立意是好的,最少比任由發展商包攬地皮要好。
3. 我幾乎不能想像政府會為時代廣場多年來因出租該「公共空間」的收益而興訟討回租費和利息,當然更無法想像政府會有甚麼板斧可以扳回那二十億。(雖然我認為這「二十億」計算有斟酌餘地)
4. 所以對我個人來說,政府的底線是應該追討以下的金錢損失。第一,違規租予「星巴克」那近一年的租金收益,連利息,連罰款(因擅用公共空間)。第二,多年來所有在該地舉行而要交予時代廣場租金的所有收益連利息(但時代廣場方面強調自己有管理權暨收租權,似乎內裡有細節要小心)。第三,所有因時代廣場誤導、驅趕、控制該空間而對公眾造成的損失連利息。
5. 但觀乎政府一向對商家的態度,只能叫人聯想到當年偏安臨安的南宋政府。
謝謝建議。第四點說的不大概和公民黨要求的相若嗎?我倒不太在意要為議員出謀劃策,他們想到要要求的level,不見得是我認為理想的level。「所有因時代廣場誤導、驅趕、控制該空間而對公眾造成的損失連利息。」這裡面的經濟學和行政主義思維,也並不是我關心的。當然,可以搞到佢肯陪都好既。
至於嘩眾取寵,我真不太知什麼叫嘩眾取寵。計算抽象的公眾損失,或者行為藝術,或者「不容九龍倉又食又拎」這種口號,都必須碰觸商品化社會和police state的無形戒條。大家都是為未知開拓空間,未知必然引發驚詫,所以我很少使用「嘩眾取寵」這種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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