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009

「我不信死無報應。」(北島,〈回答〉)

文明單位:警權。嘉賓:程展緯、陳景輝)

林鉅溥引起全城興趣。alone in the fart追蹤了林鉅溥的審案紀錄。希望地理在平安夜聽審過後的法庭空間分析高登討論。仗義者值得鼓掌。

法官的判刑是報復性的。呈上近四十封求情信,林鉅溥只提出裡面對他不敬的部分,將某些出自心底的「我相信他絕對不會有意襲擊警察」之類的話語,指為「代法官判案」。部分求情信出自並無寫求情信經驗的人手筆(裡面亦不乏低聲下氣的卑微祈求),這一點理解,對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來說,難道是太難了?將遊行中輕微的肢體碰撞,稱為「施暴/欺負/虐待」,再額外判罰馮炳德控方都沒有要求的八千元,這豈非鼓勵警察插水?政治檢控乞人憎,法庭警察一家親;抽水獎金八千蚊,警察個個都跌親!判詞及辯方求情詳情

我們在後門巧遇林鉅溥。他低頭向前走,我們則尾隨大叫「政治檢控」、「香港歷史會記住你」。他衝上的士,的士在不可調頭的路口調頭。法官要落荒而逃時,就可以無視交通規則。詳見下面的youtube。







「如果我哭喊,各級天使中間有誰聽得見我? 」——里爾克,《杜伊諾哀歌.其一》


12月24日,聞知馮炳德被判襲警罪名成立、須立即還柙、要在監房裡渡過平安夜、聖誕和新年的時候,我心裡翻翻滾滾,便是里爾克這著名的詩句。08年的平安夜,社運中人都難過得刻骨銘心。

我與馮相識在牛棚書展。05年他開始在牛棚書展擺地攤,所賣者均是有水準的文學書籍,西西與各種素葉文學叢書、鄭單衣詩集《夏天的翅膀》、莫言各種小說……連同玩具精品,半賣半送,慷慨得我們都罵他頂爛巿,肯定是個中產。06年牛棚再見他,後來他就來了天星和皇后,一樣把董啟章黃碧雲北島張大春等等攤在地上供人看,最後書都不見了。這年多以來,馮幫助過太多人和社運組織了。保育抗爭、文化書籍發行、街巿節、電影節、重建街坊會議、小販攤檔、囚犯冤獄、普選遊行……瞻前顧後,什麼都有他的份。他是個怎樣的人,大家還可以去讀董啟章寫的〈一個好人:馮炳德〉。

如何相信

馮炳德因在零八年一月十三日的爭選普選遊行中,被指以手肘撞擊警員胸口,而被控襲警。事件在報章和電視新聞都早有報導,當日遊行人士一致指該名警員「插水」,數名當日在場的人士亦分別向我描述該名警員跌倒得像慢動作般滑稽,與訪問者形容相近。因警方在半年後才提出起訴,辯方要在報章和網上尋找當日曾經接受訪問或目擊的人士出庭作證。大海撈針終於有一位巿民看到廣告而願意出庭作證,但問題是,法庭根本不相信。

令人譁然的是,法官林鉅溥的判詞指出,他認為(包括與被告不相識的)辯方證人與被告政治理念相同,因此證供不可信。而由同一個組織發薪、宣過誓效忠同一個單位、「著住件制服就係夥計」的警員,卻不會造假。但是哄動一時的謝德文被屈差館內打人案,連同謝德文被拘捕過程的youtube(瀏覽人次近十萬),已經讓大眾看到活生生的例子,警員不但會無故給人上手銬,而且會夾口供砌人生豬肉。這段時間以來,超過70名市民在示威中被捕,當中包括工人、公屋居民、文職人員、基層運動組織者、社工、大學老師、中學老師、文化藝術工作者、中學生、大學生、議員。法庭訟案連連,傳回來的荒誕也不絕於耳:例如他們在庭上露了口風表示一群同袍聚在一起觀看涉案錄影帶,但卻不知是誰叫他們來、錄影帶也不知由誰提供(法定不能向證人展示證據)。又有警員被盤問上庭前手上拿著什麼紙張,他自稱是自己寫的口供記錄,而且一看完就沖進馬桶了。這種人就可信嗎?

我也曾在皇后碼頭清場時馬楚明被控襲警案當過證人。當時我的作證是這樣結束的:我說,馬楚明不是自己闖入封鎖線,而是被一群警員拉進去的——我當時在地上抱著馬楚明,重複向警員們懇求「唔好拉佢」,而腿上馬上被踢了好幾下,警員們開始大聲叫「食埋佢(意指我)!食埋佢!」,我和馬楚明便立時一起被大力扯到警員的封鎖線後。控方檢控官只是冷冷說「鄧小姐,我要講,你講大話。」我訝然道:「我不同意。」檢控官已經坐下了,不再理我。曾任政府檢控主任的法官周燕珠,其判詞完全沒有回應我的證詞。我有高等學歷,編文學雜誌,主持電台節目,公開發表創作及評論,一言一語在我自己心裡都有重量。上庭之前我整夜回想被拉入封鎖線的過程,想到大腦幾乎淌血徹夜無眠——然而看來只因為我與被告有相同理念,我就是不可信的,連證明我說謊都不需要。我還如何能相信法庭是公義的呢?馬楚明是在我手上被拉入封鎖線後的。當時他迷茫的面容,還有那拉扯著他的十幾隻警員的手,我至今還記得。

今次,報稱被馮炳德襲擊的警員,後腰驗到2cm血腫及腫痛之傷勢。這還不是馮直接造成,而是警員跌倒時被自己後腰的水壼撞致。辯方律師求情說這不是嚴重暴力也沒造成嚴重傷害,法官林鉅溥依然要馮炳德還柙候判渡過節日,並在一月七日量刑時,形容馮「向警員施暴」、「欺負和虐待警員」,並額外要求馮賠償八千元給那名已因2cm血腫而獲兩日病假的警員。先不論案情的重重疑點,將那一下子的身體碰撞形容為「施暴/欺負/虐待」,我想連插水的警員本人都說不出口。這根本是顛倒黑白。

為民父母官,於法、理、情之間的判斷實在是重之又重,可以影響許多無權無勢的人一生。飲江有一首關於身份証的詩叫〈惡作劇〉,裡面記念了一位叫韋義信的裁判司。韋義信是前銅鑼灣法庭首席裁判司,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二日病逝於香港瑪麗醫院,終年六十四歲,韋氏曾於三個月內無條件釋放1600名因忘記攜帶身份証而被檢控巿民,時維1981年。我的意思是,那些真正彰顯正義的法官,永遠會被記住。反之,亦然。

什麼罪

「襲警」聽來是壞份子的犯罪行為,其實,幾乎任何與警察的身體接觸,都有可能被演繹為「襲警」。因此警方和律政司其實有很大的酌情權和彈性去處理,以前它們會選擇以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63條去控告示威中與警員有衝突的人士,但近兩年,則改以較重的《侵害人身條例》36b起訴示威人士襲警罪。(「有多於一位警員」作證「被告在警務人員合理執行職務的情況下有任何身體接觸」 便足以罪成,量刑起點為監禁)

白色聖誕,白色恐怖。如今香港正在發生的是,警方習慣以輕易成立的罪名去控告遊行示威中的輕微肢體碰撞;警方主動的挑釁(例如故意收窄遊行範圍),反可令「被告情緒激動」成立而成入罪籍口;當不相識的千萬人只因政治信念相同走在一起就等於不可信賴;當爭取改良社會的人士被當成一般為私利擾亂公安的罪犯或黑社會來嚴治甚至威嚇——下一個要對付的會不會就是激動的雷曼苦主?看著劉曉波,還有數以千萬計的上訪者,香港正明火執杖地向這種境況墮落。

天使在哪裡呢?2008年的平安夜,「官字兩個口」(今年我們知道警字也是兩個口)、「官官相衛」這些傳統套語湧入腦際,到這時唯有這些凝聚了歷史上無以數計的人的冤憤的成語,可以勉強傳遞,那重量。

黃仁龍在零八年的評分持續下跌,曾蔭權更是跌勢不止,鄧竟成則當然慶幸自己沒有被評分。艷照「朋友」、專疑窮人、多宗剝光豬搜身、民間電台案(及控告司徒華)、警署強姦、警員打人反控襲警、禁止「永遠懷念塔可夫斯基」演出,還有u-yube上叫座不絕的惡警短片,警方和政府沒有一句誠懇的交代。而2008年這司法黑暗、執法狂妄的一年,會被歷史記住。

註:關於條例詳情和襲警案例,詳見朱凱迪二文:襲警法例漏洞成警察濫權溫床─為何要廢除《侵害人身條例》36B﹝訂正中﹞〉,及馮炳德犯了哪門子的襲警罪?〉



LUKE先前做了一條,裡面有素描部分,算是藝術家對事情的對應方式——當日大家都太難過了。下面這一條有得意造句:碰=施暴、欺負和虐待;碰碰車=施暴、欺負和虐待車;「乘巴士時,可使用八達通輕碰收費感應器付款,輕鬆方便又快捷!」應寫成「乘巴士時,可使用八達通施暴、欺負和虐待收費感應器付款,輕鬆方便又快捷!」「足球賽上總有一些施暴、欺負和虐待..」我也跟章:打麻將碰牌,要叫「施暴、欺負和虐待」;「嗌踫要碰呀!」=「嗌『施暴、欺負和虐待』要『施暴、欺負和虐待』呀!」




下面這條是JARSPAR剪的,黃秋生的〈莫須有〉mtv。情緒安撫作用僅次於葉璇對白。這麼多創作,證明林鉅溥真係搞到大家好難受。



2 comments:

shizuoka2002 said...

小樺妹:

妳唔知蕭才子去年底已在MyRadio下戰書嗎?講明特區政府就算過1.1都過唔到7.1嘛:)

Daniel.

Anonymous said...

兜巴星罰1500元

dbd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