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s Square欺人太甚 齊來支持街頭藝人
香港公共空間管理之嚴,講起都羞家,不單示威遊行要警察批准,趕盡殺絕流動小販, 為普羅市民提供免費娛樂的街頭藝人,更被視為乞兒,經常被警察、康文署職員和保安驅逐。 有趣先生自零五年起,不怕困難地在港九各街頭演出,對抗令人窒息的規管。在過去三個月, 他來到時代廣場這片公眾休憩用地獻技,但時代廣場只許周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不斷阻撓各種自發街頭表演,又用圍欄圈出大面積的官方表演區,長時間霸佔休憩用地。 到五月十七日﹝星期六﹞,更出動十一名保安員包圍有趣先生一人,並誣蔑有趣先生在行乞。 有趣先生不怕打壓,將繼續於本星期日﹝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三點至六點在時代廣場演出, 希望各位支持自發街頭表演的讀者,屆時身穿藍衣到場支持,為無理受辱的街頭藝人打打氣! 本土行動
luke:做人不能太 Times Square!
自時代廣場公地私用被傳媒揭破後,很多市民都關心這廣場在管理方法及設施上可有什麼改善,然而,管理公司除了將小型高低槓改建成老老實實的椅子外,管理文化卻沒有甚麽改進,甚至有退步的情況。
從最近發生的文化活動被阻擾的事件及時代廣場報章上的聲明,他們錯誤引導市民去理解「廣場單是私人物業」的性質,而隱藏「市民在公共空間的權利」。他們拒絕及騷擾市民自發的活動,時代廣場以他們的品味價值凌駕於市民在《基本法》所得的保障。
《基本法》第34條保障香港市民有進行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市民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由、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政府與民間機構因買賣土地而私自訂立的《撥地契約》怎能超越基本法對市民的保障?(這是延續5月7日梁國雄議員在立法會的提問。)每個市民只要遵守 香港法例,就應可在公共空間自由地表達意見和進行文化活動。政府把公共空間交給私人發展商管理時,竟然讓它定下這條規條:「在休閒地區內或其任何部份,不 得進行任何種類或形式之示威或靜坐。」(時代廣場訂立的《使用時代廣場露天廣場及週圍環境的規則》第十條)這有違《基本法》賦予的遊行示威權利。
我建議政府及時代廣場管理公司檢討《撥地契約》所有公眾使用規則,把所有違規剝奪市民基本權利的條文刪除,以公眾諮詢的方式重新訂立一套合理的使用規則。
另外,以下是一些最近在時代廣場所作的實地觀察調查:
1. 《撥地契約》沒列明公地上不同使用性質的比例
《撥地契約》列明時代廣場私人管理的公共空間有3種用途:靜態休憩空間、行人通道和展覧空間,但沒列明3種用途所佔的比例。從2008年3月在時代廣場下 載的圖則計算,3個展覽區的總面積是(78+78+80)236平方米。但最近的星期六日,時代廣場時常以表演為名,用鐵欄去霸佔空間,面積比他們原先的 規劃多出30%以上(以露天廣場部份計算則多出50%以上)。
5月3、4、17和18日,本人在廣場上做了一些實地觀察,就以露天廣場部份來說,超過50%空間分為2至3個區域用鐵馬圍起作表演場地,但同一時 間大多只使用1個區域,他們不安排所有表演在同一區域上進行,就是一種遏制市民自發文化活動的卑劣策略。甚至表演過後,他們亦遲遲不解封這些公共空間。這 變相剝削了市民靜態休憩活動的空間及文化工作者自發表演的權利。
單以5月17日的廣場來說,6:30pm 至 10:30pm有超過50%原屬於公共空間的地方給白白浪費了。這4小時內(甚至更長)的被圍空間既不是休憩地方,不是行人通道(甚至阻礙行人),也不是展覧用途。這正正是違反《撥地契約》的協議。
我建議政府及時代廣場管理公司在契約中加入有關公衆空間運用的比例(這比例當然要經過公衆諮詢),預留一定空間給市民自發進行活動。
2. 個人品味剝奪創作自由
早前有市民自發到時代廣場進行創意活動,有些市民幫人寫信、有些人做街頭劇、有些人野餐,這些這些都是靜態而不騷擾其他行人的活動,並為市民帶來很多樂趣。他們所用的面積遠遠少過廣場展覧的空間,有些甚至不多於兩平方米,完全不會阻礙行人通道。
但時代廣場管理公司卻不准許,更騷擾他們的活動。他們管理的方向是禁止廣場上所有他們不明白或不是他們主辦的活動。
在此,我試舉兩個例子作參考:
廣場上有一位年輕人效法日本人枚方雲頓免費聽人說話的行為,在廣場上放一張小椅子,讓有興趣的人坐下來,說出他們想說的心事。這年輕人很有耐性地作 一個聆聽者,誰不知這樣的一個自發的有意義的靜態活動,最後出現的客人竟是保安員和警察。他們叫他離開及查其身份證。(枚方雲頓的著作,可參考http: //lokwan.promobook.net/blog/2007/09/post-2.html)
5月17日那天,街頭表演藝術家有趣先生到時代廣場表演,同場廣場上也有由時代廣場聘用的小丑、打鼓及街頭舞蹈表演,可是有趣先生卻遇到11個保安 包圍,保安們以很不禮貌的方法向圍觀有趣先生的觀衆說:「這人是行乞!」管理公司根本就不理會街頭表演文化在很多國際大城市已是很普遍及重要的元素。
亦因為管理公司不懂街頭表演,他們甚至將聘用回來的街頭舞者放進圍欄內演出,我個人覺得這對表演者是一種侮辱。我曾看見一位外籍市民想進入圍欄內參 與跳舞,一起高興(該範圍達80平方米,只得4位street dancers),卻被保安阻止,過份的規管扼殺了互動的元素。更諷刺的是,時代廣場2樓lobby的表演是不設圍欄的,唯獨是在我們的公共空間,管理公 司以這麼沒彈性的方法分隔途人,浪費我們的空間,破壞我們的氣氛。
3. 時代廣場與中環中心及新世紀廣場的管理比較
電視幕牆:中環中心及新世紀廣場不接受廣告,只提供資訊給休憩人士享用,廣播的聲浪不大。
時代廣場的電視幕牆租出作廣告之用,每小時播90秒的廣告每星期收至少15,500元。而時代廣場在我們的公共空間上安裝3對喇叭,設置在休憩用途的座椅旁,打擾靜態活動,聲浪很大,亦佔據著《撥地契約》所撥出的公地來賺取廣告收益,有違契約之嫌。
行人通道:3個廣場都為健全人士提供多向的通道,意思是市民可自由利用廣場作為通道,由一邊的道路走到廣場上另一邊的道路。但是有關傷健人士(使用輪椅人士)的通道設計就有分別。
中環中心和新世紀廣場的設計,都為使用輪椅人士在不同方向提供2至3個出口,但時代廣場只得1個出入口,意思是使用輪椅人士不能利用廣場作為行人通道由廣場的一邊走到另一邊。使用輪椅人士只能利用時代廣場外圍狹窄的行人路繞過這個大型建築。這亦有違契約之嫌。
休憩空間告示:中環中心和新世紀廣場都應發展局局長的呼籲,清楚地指出公衆休憩空間的位置。時代廣場不獨沒有告示,更強調那是私人地方。公私空間不清,市民難以享用及作出投訴。
使用廣場的附加規則:時代廣場有20條有關使用該公共空間的限制。而本人透過電話訪問得知,中環中心和新世紀廣場並沒有這些附加的管理規則,他們的 管理原則是只要使用者不違反香港法例及不阻塞行人通道便可。中環中心指,在不影響行人通道原則下,市民(包括外籍傭工)可野餐。新世紀廣場亦指,在不影響 行人通道原則下,市民可作小型表演。(以上只是電話訪問得到的回覆,未經驗證。)
最後,我希望香港政府將公共空間的建設和管理交給私人發展商的同時,不要將市民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也一併賣給他們。當一個個發展商都以一已的品味管理公共空間,我看見的只是一個割地封侯的香港。
1 comment:
時代廣場有份廣告,聲稱自己對那塊地有「主權和治權」呢﹗
有「主權」的,它怎麼要理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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