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4/2008

香港警察好似癲左一樣

根本係亂黎。全港現時藏有照片的人不可勝數,根本是找代罪羔羊。亂拉、亂告,欺負沒有資源玩法律的人。

抗議選擇性執法 讓網友回家過新年!(年廿九行動及聯署呼籲)


朋友按:昨晚連夜拜託太平紳士勞永樂今早探望網友鍾亦天,以轉達大家對他的
支持,希望他不用害怕徬徨。

據勞永樂說,目前鍾亦天沒有律師幫忙,在監房裡也不知道如何才能上
訴保釋,但他非常感謝網友的支持。我們明天會盡量安排律師,幫助網民保釋,讓他能回家過新年.希望各朋友能到場支持。

行動時間:二月五日(年廿九)早上十時正(勿遲到)
集合地點:荔枝角地鐵站恒生銀行

聯署及行動聯絡人:林藹雲 (97424440)
聯署請 email至:inmediahk@gmail.com

行動聲明:

抗議選擇性執法 讓網友回家過新年!

為了阻止藝人私房照於網上流傳,警方採取「殺一儆百」
,以非正常的程序,引用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於1月31日逮捕其中一位網民鍾亦天,指其擁有十二張相關照片,並於上星期日上載其中一張至本地論壇。2月1日,屯門法院裁判官,指事件「嚴重」,否決保釋要求,被告即時還押拘留八個星期至3月28日。2月2日,再有四名網民因擁有相關照片被捕,警方指他們相信四名網民會發放相關照片。

雖然現行的法例賦予警方執法的權力,可是整個事件的性質尚未清楚
:究竟相片是真是假?事情是誹謗?是盜竊?還是侵犯私隱?警方並沒有搞清楚情況,而選擇以淫審管制條例去執法。可是,管制條例的立法精神,並不是去壓制言論,而是控制不同資訊的流通方式,所以第一 步是要由淫褻物品審裁處為相關的物件分類。

可是,警方並沒有這樣做。到目前為止,
那些照片是二類不雅還是三類淫褻還不清楚,但網民已身在牢房!

若照片是不雅,則只要貼上警告字眼就可以合法流通;若照片是淫褻
,則要證明擁有者有企圖發佈該物品。可是,警方只以網民「欠債纍纍」、「身無分文」為理由來推斷鍾亦天有企圖發佈那些照片

一直以來,網上都有「可能」不雅或「可能」淫褻的物件
,一般的處理方法是通知互聯網供應商移除訊息,若決定要追究,則要先送審,香港獨立媒體網「齊貼 hyperlink」一案的處理手法也是先送審,再決定是否起訴。這次由警方主動策劃的「非常」處理方法,明顯是選擇性地不按程序執法。

領導是次行動的警務處長鄧竟成,高調及不按程序地利用
「淫褻及不雅品物管制條例」來打壓網民,讓市民清楚看到,本來已千瘡百孔的淫審制度,極容易淪為行政與執法機構選擇性地主導一切,嚴打網絡與言論自由的私器。

警方是次行動更是嚴重挑戰法治之舉,此例一開,無疑使香港墮落為無
法無天的極權警察城市,動搖香港作為法治城市、國際自由大都會的核心價值。

我們要求

1.立即讓鍾亦天保釋,讓他回家過新年!
2.警方應該先調查清楚事件,若涉及誹謗或嚴重侵犯私隱,應以正常途徑向法庭取得禁制令,並呼籲所有市民銷毀手上的複製品
3.全面改革淫審制度與法例,以免警方和行政部門濫用去打壓互聯網及個人!
4.警務處長鄧竟成要為多次違反人權與這次擾民的警察行動負上所有責任,立即下台!

行動呼籲:

我們將於二月五日(年廿九)發動集體探監行動,抗議警方選擇性執法
,爭取讓網友回家過新年!

發動聯署團體:

香港獨立媒體網
聯署個人/團體請上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295773聯署,謝!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好憤怒,好荒謬!!!

在挪威也曾經出現類似情形,一對演藝界名人遺失了手提電話,內有大量當事人床照及性愛片段。及後給網路發放,事主當然非常尷尬,但警方並無作出任何行動,一來事件不涉及恐嚇,二來不可因為是名人而特別為了一部遺失電話而作出額外調查。 

其實不可能阻止市民傳閱,只能勸喻,由市民自己決定,有些道德不能由法律規定。

TSW,或鄧小樺 said...

政府或警方對名人 /藝人的特別待遇,還有以窮為罪名選擇性檢控,也許反而催生了網民對藝人的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