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紙黑字的條文以外,公共空間更是由約定俗成的日常慣例而來
——梁啟智,公共空間不簡單
就以上引一段為例,其意是為保安員執行辯護:梁啟智的意思是,保安
無論在私人地方還是公眾地方,「不准握手」是什麼約定俗成?是什麼公眾期望?在此強調,這並不是個別保安員的偏私執法,而是因為時代廣場的管理層手執政府批准的,對財團過於寬鬆、對市民過於嚴峻的規管條例,和管理層針對藝術工作者的跨越界限藝術行為特別作出規管。而這規管根本脫離常識。這就是我們這個豪擲百億搞文娛藝術區的城市裡,當下發生的現實。
梁啟智文中說,「街頭藝人可以在紐約地鐵中隨處賣藝,正正是因為大都會運輸局貫徹始終地執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循這個例子去想,正常人都會想到「香港的街頭藝人不能賣藝,真是不夠尊重言論自由」,梁啟智卻要把例子扭作解釋「教條式地執行管理條文並不一定就會帶來封閉保守」。先不論「執行美國聯邦憲法」與「執行九龍倉集團時代廣場管理條文」之間的雲泥之別,先不問「教條」這詞究竟包括什麼內涵——要justify教條不是封閉保守,就像要justify AV不是色情一樣,自取其敗。
另外,我地寫東西學文學的人,最感刺眼的,是那種非常庸俗的、假扮客觀舉例裡的歧視,在表面開放的姿態下挪用最保守最主流的意識型態:「一個失業漢在街上怒罵政府會被警察查問,一個立法會議員在選舉期間做同樣的事情卻沒有問題」,這是一個對失業族群多麼不公平的句子,而梁啟智臉不紅氣不喘地說成是「約定俗成的日常慣例」;這只(可能)是警察這特定族群裡認定犯人的慣例,而梁啟智說成是「公眾對此一空間的期望」。在表述的意識型態層面,這是要將讀者塑造成警察。我以為鍾亦天之後,大家都知道窮人不可侮了。公眾是流動而非靜止的,是永遠處於形塑過程中的,因此評論者必須注意到自己的權力與對公眾和弱勢的影響,一詞一句都要捫心自問。搞文學的人比較明白,不能把責任推在外在環境之上,要承認自己作為作者的能力和責任。如果評論者不自覺於其自身的責任、權力、可能的暴力,評論經常是危險的。這是我本科時代學習到的評論倫理。之所以評論這篇不值得評論的文章,乃是因為我認為寫字的、搞話語工作的,足戒。
引一些與本地真實情況脫節的外地例子,而且例子發揮的又不是管理和操作的參考作用,而是對於自己紥出來的二元對立稻草人作一種抽象的思維反例補充,不知是把讀者當成初識字的小學生,還是把時評當成旅遊筆記來寫。一個評論人這樣就變成irrelevant了。
6 comments:
呢條唔知咩友,成日响度吠,仲要扮理智持平,《明報》編輯有啲識見都應該攞佢啲文去扔落字紙簍喇,仲要日又登夜又登,真係妖怪橫行!
你用咁大段黎引佢,小心佢芳心竊喜噃!
梁生在明報專欄的照片……每次都令我重新懷疑他會否真的是實力派………
哇
沒看過
To leo:
姓梁呢條友,真係去到膠都費時俾的地步。無論他在報紙還是電台的言論,都不知所云。環保人士應該勸梁生多做一些節省地球資源的事,例如少講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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