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inmedia看見關啟文的文章〈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不等同歧視同性戀 〉,非常冒火。下面節錄部分,請大家去看全文。
「難道我們可以把「不贊成富翁歧視立法」等同「歧視富翁」嗎?社會上有些人會歧視和妒忌富豪,但相信沒有多少人會贊成立法禁止對富翁的歧視,這不是說要贊成歧視富豪,只是認為這種法例沒有必要。其實應否制訂任何歧視法都是複雜的問題,不少人都會反對歧視性濫交者、煙民或持不同政見人士,但不一定贊成制訂「性濫交╱吸煙╱政見歧視法」吧!」
誤導性的類比:「歧視富翁」的例子中,我們認為不需為歧視富翁立法,是因為富翁擁有特別多的社會資源,而且往往在社會上受著某種的崇拜。有誰真的認為非異性戀人士擁有這樣的資源嗎?
「支持者可能會說,受歧視法保護是基本人權,所以反對立法者就是否定同志的人權,這不是歧視是什麼?然而我們已多次指出「立法保障某指定群體免受歧視」是特殊保護,不是基本人權。若「受歧視法保護」是基本人權,那這種保護是每個群體都應同樣享有的,然而並非每個群體都同樣享有這種保護,如被歧視的肥人或上面提到的性濫交者、煙民或持不同政見人士,難道他們就沒有人權嗎?社會應用什麼法例去為甚麼群體提供特殊保護,牽涉到社會資源的運用和其他人的權利,在同性戀課題上更影響社會的道德、文化和家庭制度,社會人士是絕對有權表達意見的。」
忘盡前塵:我係煙民,許多宗教團體如何把吸煙負面化、大力鼓吹全面禁煙、與政府攜手合作,我睇得清清楚楚。現在又說先踩政府,又把煙民(肥人和不同政見者)劃成好像與不同性傾向人士爭利的社群,係唔係咁冇品輸打贏要乜都得呀?!
所以不可說正方是維護人權,而反方則在否定人權,只是大家對人權的範圍有不同的理解而已。反方指出,《世界人權宣言》同樣保障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第18條),第16條甚至說:「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這裡說的是男與女組成的家庭)所以,維護傳統家庭也是人權的要求!所以,若性傾向歧視法會侵害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並破壞傳統家庭制度,那性傾向歧視立法也違反人權。
姑勿論這看法是否正確,簡化地標籤反對立法的行動為歧視是不成立的。難道正方對人權的理解就絕對正確,一點修正也不需要?自由主義大師密爾(JS Mill)為言論自由辯護時指出,沒有人擁有絕對真理,所以無論看起來多麼「異端」的意見都有可能是正確的,就算不全然正確,也可能有真理的成分,可以發揮糾偏的作用。對擁抱同志人權論述的人,反對同性戀和性傾向「平權」的言論根本就是異端和毒草,務要除之而後快。」
a. 現在是不是立法之後就不讓結婚了?怎麼可以把傳統家庭的崩潰全部歸咎於有其他性傾向的出現?次段說「姑勿論這看法是否正確」,擺明就是心虛,但還是先講出來擾亂了視聽再說。呢d咪就係冇品囉。
b. 惡人先告狀:我也認識許多開明而且不向主流價值靠攏的基督徒朋友,但「教會」如何累積了一個保守的形象,大家心裡有數。關啟文在未拿出「宗教團體如何開放」的證據之前,先跑出來教我們「沒有人擁有絕對真理,所以無論看起來多麼「異端」的意見都有可能是正確的,就算不全然正確,也可能有真理的成分,可以發揮糾偏的作用」。
為示誠意,不如關啟文你講下同性戀、煙民、性濫交者教左你d乜先啦。
2. inmedia的討論提醒我,基督徒裡也有很多種人,有的並不反對立法,所以不要把每一個基督徒都簡化。大家可以去看看。
那個討論也同時提醒我,要寫封信去支持立法。
3. 「不滿民陣擬同志帶頭拉橫額.明光社聲言籲杯葛七一遊行」
真是氣得說不出話來。希望各位明辨是非。這也提醒我們每年都要積極地為七一動員。
7 comments:
鄧小樺:
那人說起教會,其實教會畢竟是人的產物,於是也存在著所有人的好與壞。就如制度,本身是中性的,很在乎在甚麼人的手中。對於那個話題我選擇了沉默﹝一段時間﹞讓自己也冷靜一下。開始覺得政府有點想靜雞雞唔覺唔覺就過條法例,我忽然間就想知道究竟邊個無端端諗呢條例出來,果個人一定唔係善男信女...
如果你看過那次城市論壇,應可看出,政府並不特別傾向立法,連涂謹申都突然只談細節不談道德立場了。這條法例據說已提過出來一次,但通不過。
教會的動員力驚人,明光社話這次反立法有二萬封信。我想,很難把教會歸位為弱勢的。
以下是有關條例的背景:
早在 1995 年 7 月,當時的立法會議員胡紅玉女士已經以私人條例草案形式,提出《平等機會(家庭崗位、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不過在二讀時以 24 票比 31 票遭到否決。1996 年劉千石先生再以私人草案形式重提草案,仍以 25 票比 27 票遭到否決。草案在並非由全面普選產生的立法會中遭否決,是不難想像的事情。胡紅玉女士當上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後,就一直呼籲政府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只是自從王見秋接任主席後,有關的諮詢工作卻完全沒有展開。現在王先生辭職了,諮詢工作才再次開始。
因此今次諮詢,並非「無端端」,也不「靜雞雞」。
多謝各位匿名者。其實你們可以在回應時選「其它」,那麼便可既不暴露身分,又享受命名的樂趣。
噢,謝謝資料提供。又是我的偏見。
p.s. 小樺的留言版怎麼有哪麼多厲害的匿名人?好像有好多好多目光銳利的風扇,說錯了話不是給吹走就是給捲進快速旋動的扇葉...
THOMAS,我想匿名一至四號已經懂得使用「其它」的功能,這(幾)位朋友只是喜歡使用「匿名」這個詞而已。就像酷異詩喜歡使用「陽具」、「陰道」這些詞語以挑戰深藏在我們意識深處的禁忌,匿名一至四號挑戰我(們)對「匿名」這個詞的負面感覺,我理應受教。
其實我應以網頁有不相識者為榮,何況這次匿名四號提供了重要背景,謝過啦。
tsw,不用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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